千萬別不當回事
律師:惡意損壞共享單車需負法律責任
環(huán)渤海新聞網專稿 近段時間,形色各異的共享單車來到市民身邊,為人們的低碳出行帶來極大的便利。然而,共享單車被惡意破壞損毀的情況也并不鮮見。針對此種行為,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(guī)定的呢?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才斌律師對此進行了解釋。
才斌律師說,對共享單車實施毀壞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。行為人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較小,情節(jié)較輕的,屬一般違法行為,應當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對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
但是,行為人如果損壞車輛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,則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(guī)定,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,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另外,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,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十六條第1款的規(guī)定,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,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,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。
記者 于季男 魏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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